第十条登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body的颜色;
(二)更换发动机;北京车牌过户
(三)更换车身或车架;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五)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非经营性机动车或者非经营性机动车变更为商用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
您可以向登记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更改后的天数;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调出前完成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涉及车辆的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登记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现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过户登记前,应当完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涉及车辆的交通事故的处理。
根据《暂行条例》附则第五十条:配偶一方变更在本市登记在无车配偶名下的乘用车的,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无需申请配额。
父母不能将有车牌的汽车直接转让给没有汽车的孩子。孩子只有在继承条件下才能申请乘用车的过户登记。凭相关材料可直接申请其他指标,原车主无法获取更新指标。
另外,无论是个人名下的车辆转让给公司,还是公司名下的车辆转让给个人,买方都需要取得指标才能上牌。https://www.bjkxy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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